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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解读来啦!

发布时间:2026-02-10 17:13

《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1月27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条例》,现就其主要内容和亮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意义

通信设施是数字西藏建设的重要基石,是保障社会运转、服务民生福祉、巩固边疆稳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结合西藏特殊地理环境和边疆实际,针对以往通信设施规划衔接不畅、建设不同步、保护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立足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需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监督等全链条管理,强化跨部门协同与社会共治,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新格局,为西藏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核心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明确“谁来管、管什么、为什么管”)

核心要点:明确立法初衷是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界定了通信设施的范围,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等。

重点说明:

1.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挠建设维护。

2.明确责任分工。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通信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同履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协助,电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3.突出西藏特色,明确支持农牧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地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章  规划建设(规范“怎么建、建在哪、谁来建”)

核心要点:破解通信设施建设“规划脱节、审批繁琐、配套滞后”等难题,明确建设标准和各方义务,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需求。

重点说明:

1.规划衔接。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选址困难”。

2.同步建设。新建小区、商务楼宇、公路、公园等5类重点项目,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信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从源头解决“通信覆盖不足”问题。

3.生态适配。通信设施建设需与自然环境、城乡风貌协调,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建设,需采取美化、隐蔽措施,符合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

4.民生保障。小区、楼宇内的光纤设施,需满足多家电信企业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运营商;国家机关、公立机构等需免费提供基站、机房建设场地。

5.辐射相关。电信企业需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监测并公布结果,群众有异议可申请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监测,破解“基站辐射恐慌”误区。

6.便利保障。供电企业需为通信设施提供连续可靠供电,通信线路穿越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相关单位需提供便利。

第三章  安全保护(明确“怎么护、禁做什么、应急怎么办”)

核心要点:划定通信设施安全红线,明确保护责任,强化应急处置,守护通信网络安全畅通,结合西藏地域特点完善保护措施。

重点说明:

1.主体责任。通信设施产权人需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明确安全保护范围;

2.禁止行为(8类红线不能碰)。涵盖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在保护范围内挖沙、烧荒、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攀爬基站、拴系牲畜,擅自切断通信电源等,违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保护。施工、种树等活动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需提前通知产权人并采取防护措施;

4.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导致通信中断,电信企业可先行抢修,抢修车辆经批准可不受通行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危及线路安全的,可先行扶正、砍伐并事后报告;

5.迁移规定。不得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确需迁移的,需征得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方承担费用、赔偿损失,且需“先建后拆”,不降低通信服务水平;

6.废旧回收。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需查验证明、如实登记,杜绝非法回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怎么监管、谁来监管、隐私保护”)

核心要点:构建多维度监督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重点说明:

1.部门协同。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现场监管。通信主管部门可进入通信设施场所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3.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危害通信设施的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将获得奖励。

4.隐私保护。监管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违必究、怎么罚、谁担责”)

核心要点:强化问责力度,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倒逼责任落实。

重点说明: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违法必担责”。

第六章  附则(明确“术语含义、施行时间”)

重点说明:明确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的具体含义,避免理解偏差;《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三、《条例》的施行将带来的积极影响

《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区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助力“网络强区”“数字西藏”建设;二是通过规范建设标准和保护措施,极大提升通信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服务质量;三是通过禁止乱收费、保障平等接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禁止性行为,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通信设施的意识和行动自觉,有效减少人为破坏和阻碍施工等现象。

《条例》的施行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我们呼吁全区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共同守护好我们的通信“生命线”,为谱写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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