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党员档案工作,加强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根据自治区组织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员档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归档要求
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签字、有形成时间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由组织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名的,由组织注明;
3、党员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如确需复印件存档的,须经人事处与原件验证后盖章方能认可。
二、党员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1、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
2、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3、民主评议党员中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4、党员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个人材料。
三、监督检查
1、局机关党支部和局人事处应加强对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为维护党员档案的真实性,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交的归档材料认真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个人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3、党员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查阅和传递档案的要求
1、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党员档案时,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查阅;
2、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3、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扩散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4、党员档案的转递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送或专人送取,不得通过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本人携带转来的档案或材料,管档人员应拒绝接收。
五、党员档案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